校教字〔2016〕1号
新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督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自主建立起来的一种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督教、督学、督管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国家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推动学校转型等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并进一步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并完善教学督导队伍,选聘并组织教学督导员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深入到课堂和其他各个教学领域,深入到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之中,巡视、观察、听课、检查、督促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规程的实施,调查、分析、评价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为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参考。协助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教学督导办公室(简称教学督导办)。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教学督导工作有关决议,组织全校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及完成相关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行一级教学督导制。聘任与学校专业门类相适应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学督导员,建立教学督导队伍。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1.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
2.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3.热心指导并具有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工作状态良好并自愿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5.原则上以退休和接近退休年龄(一般在58~65岁之间)的专家、教授、副教授为主,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兼职教学督导员。
第六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学校聘用教学督导员程序如下:
1.教学督导办初拟名单,人数约10-15人。
2.教学督导办审查任职资格,报学校研究审批。
3.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4.教学督导员向学校签定承诺书,履行工作职责。
5.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解聘申请。
6.本届教学督导员任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7.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实行例会制管理,由教学督导办负责组织教学督导员学习领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及学校教学改革信息,检查教学督导员工作计划落实,汇总教学督导情况,形成年度总结,并向学校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对可能出现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提交专题报告。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依据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学风建设等有关文件要求,教学督导员负责对全校课程教学的诸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开展听课,观摩教学实习与实训、抽阅试卷与论文。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根据学校要求和教学督导办工作安排,配合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参加教学管理活动,召开师生座谈会,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督查教学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条教学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对发现有影响教学的相关问题(如灯光、噪声、桌椅等因素),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反映,经汇总后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员依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要点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开展教学督导,撰写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员按专业需要分为不同的教学督导小组,每小组均需定期检查自身工作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教学督导办主任和各教学督导小组组长可根据相关工作需要列席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水平和教学督导工作能力。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督教
(1)教风(包括师德师容、为人师表、教学态度等其他教学行为)的督查。
(2)课堂教学效果督查与评议。
(3)日常教学环节(包括教案与课件准备、教学辅导与作业批改等)的督查。
(4)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观摩、检查与抽查。
(5)教学大纲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
(6)教研活动开展情况督查。
2.督学
(1)学风(包括对学生学习态度、进取精神、创新能力及主动联系任课教师、自学、自习、利用图书阅览室资料等情况)的督查。
(2)对学生课堂出勤率、学习兴趣、课堂注意力、教室内着装等学习状态的督查。
(3)对学生提出的各种有关学习方面的问题进行汇总,反映到教学督导办。
3.督管
(1)对日常教学管理秩序进行督查。
(2)对多媒体、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合理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督查。
(3)对日常教学设备、设施(教室及其内部设施)管理与维护情况的督查。
(4)对各院(系、部)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表、试卷、论文的整理与管理、教学管理文件与文档、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教科研活动与会议记录等)情况的督查。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1.课堂听课。
2.参与观摩教研活动。
3.抽查教学相关资料、档案等。
4.深入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5.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
6.定期例会研讨,积极开展教学督导同行经验交流活动等。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与待遇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员每学期的额定工作量为36学时。工作量饱满,学校将支付督导费每人每月1200元。以每学年的实际工作月数计酬。
第十七条听课、观摩实验课或实习实训课等课堂督查,按实际节数计算工作量;抽阅某个自然班所有试卷或论文分别按2个和4个学时计算工作量。期中或期末教学检查中配合教务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参与教学与教研活动联查、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教学环节,按实际时数折合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工作条例》(院教字〔2011〕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办负责解释。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